一、高速公路不同路段收费标准不同如何统一收费
目前国内大部分的高速公路每公里收费标准一般小车0.4元,中型车0.5元,大客车0.7元。载重汽车按吨位计算的。但各条路的成本不一样,收费的标准也不一样。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根据相关性规定,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为,对于小型车及以下的货车,其收费标准为0.45元/公里,对于2吨以上7吨以下的货车,或21至50座的客车,7吨以上的货车,每公里51座以上的客车为0.9元。
G2京沪高速,0.61元/公里。G4京港澳高速,0.99元/公里。G103京塘线、S12机场高速,5元/公里。S46京平高速、S51机场第二高速,这条高速是按照次收费,30元/次。四类车:客车:40座以上,货车:10吨-15吨(含)。
一般要由省级物价及交通部门审核公布。例如广东某新建高速公路执行标准是每公里一类车0.45元,二类车0.68元,三类车0.9元,四类车35元,五类车58元,并采取四舍五入按整5整10元倍数收费。
二、小车上高速怎么计费
答:现在全国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
拿北京举例,7座及7座以下的小车:
G1京哈高速、G6京藏高速、G7京新高速、G45大广高速、G4501六环路、G102通燕高速、G106京广线、S15京津高速、S36机场北线、S46京平高速。这几条高速,都是按照公里收费,0.5元/公里;
G2京沪高速,0.34元/公里;
G4京港澳高速,0.33元/公里;
S46京平高速、S51机场第二高速是按照次数收费,10元/次;
G103京塘线、S12机场高速,0.5元/公里。
三、高速多少公里起收费
现在全国高速公路都是实行分段计费,理论上来说只要进入高速公路收费站就已经开始计费。现在的通行费计费方式是由高速公路主线上的计费门架感应通行卡和拍摄车牌号进行计费。
计费门架一般安装于高速公路收费站匝道进入高速主线的地方和下高速匝道的主线位置。所以高速通行费计费并没有一个类似于出租车起步价的东西,只要你进入高速公路就会开始计费了。
四、上高速入口怎么收费
上高速入口不收费啊!高速入口肯定不收费啊,你还没走呢,他咋收你的费,他知道收多少,你这问题问得真是奇怪
高速都是出口才收费的,然后根据入口到出口的距离,然后收你的钱吧,一公里是多少钱?乘上你走的里程数,该交多少你交多少,入口怎么可能收你的费呢?入口收费咋收啊?多少公里?是啊,你一公里都没走,人家怎么收你呢?都是出口收,根据你走的里程数,然后根据你的车型,车型是七座还是货车?还是四座这些,这样收的吗是吧?
五、高速公路费用怎么算
高速公路的费用是根据高速公路建设的成本,而收取费用的因为有的高速公路一山开,路遇水搭桥,隧道和桥梁比较多,所以说他的成本比较高,收高速公路过路费的时候就收的贵一点比如云南省,贵州省的高速公路,他们的隧道和桥梁比较多,所以高速公路收费就贵一些,如果在平原的话,像四川,山东一带他们的高速费就收的相对低一点
六、高速公路过路费查询
查询高速过路费方法如下:
举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收费
1、首先打开“四川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下图为首页
2、点击公众服务栏,就会出现这样的页面收费查询
3、选择出发出入口站点查询。
扩展资料: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渝高速公路交通和收费管理的通告(1993年5月8日)
为加强成渝高速公路交通和收费管理、维持交通秩序、保障行车安全畅通和偿还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定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规定》,按照高速公路管理的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成渝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和路政管理,根据“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由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所有过往车辆必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遵守交通规则,维护行车秩序。抗拒和阻扰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处理。
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各行其道。履带车、铁轮车、教练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人力车、自行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行车时速低于五十公里的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违者予以处罚。
三、严禁自行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违者处以五至十元罚款,对酿成车祸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发生伤亡者责任自负。
四、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不准在超车道和主车道上停车。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的,应当将车辆移离至紧急停车带(港);因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故障致使车辆不能移离超车道和主车道的,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乘车人应迅速转移到车道之外的安全地带,同时向附近的交通安全、路政值勤点报告。
五、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发生的人生伤亡、车辆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处理;排除路障和车辆损坏路产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六、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其收费标准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交重〔1993〕212号文件规定执行。统一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使用经财政监印的统一票证,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和伪造、复制票证。
七、偷、漏通行费的机动车辆,除补收应交的车辆通行费外,按全程加收一倍的通行费。伪造车辆通行费票证的,除扣车扣证外,处以伪造票额十倍的罚款,并补收通行费,情节特别严重的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