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一、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水库、河坝、灌区、堤防、涵闸、水力发电站、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喷灌、水土保持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附属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是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国家、集体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工程维修保护,确保工程安全、完好;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开展综合利用,搞好经营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水电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水利水电工程的行为。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应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受益区县以上水利水电部门负责管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乡(镇)负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水电工程由上一级水利水电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电力、林业、交通、工矿、城建、旅游、水产等部门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按照谁建谁管的原则,由兴建部门自行管理,但是必须接受防汛部门防洪调度的统一指挥。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要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受益区和水库淹没区代表会并成立管理委员会。代表会和管理委员会监督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审查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计划,协调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需要,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已建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工程管理单位和与本工程有关的部门协商后,报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明确边界,树立标志,发给土地使用证书。新建工程的管理范围,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所需用地在工程建设时一次征用。

国家管理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属全民所有。集体管理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属集体所有。该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使用权和经营权属工程管理单位所有。

第九条工程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向工程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不变。

第十条为保护工程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库大坝、防洪大堤、重要间堤、内湖渍堤和排灌渠堤上垦殖、铲草、放牧、烧砖瓦、挖坑、扒口、沤凼肥、建房、埋坟和滥伐防护林木;

(二)在水库、堰塘、渠道内倾倒垃圾、土石和其他废弃物或堆置杂物;

(三)围湖、围库造田,毁塘造田;

(四)在坝顶、堤顶、水闸及溢洪道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和超重车辆;

(五)损毁水利水电工程、输变电工程、机电设备、水文、气象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六)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埋坟、采石、开矿、取土、挖砂、淘金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七)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

第十一条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的要求,设计方案经水利水电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影响城市防洪安全或水陆交通安全的,要同时取得城建部门或交通部门同意。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保证按时竣工。

建设工程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渡槽、管道、堤、坝、桥渠等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报经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部门批准,凡对原有工程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扩建、改建水利水电工程,必须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需要废除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报原批准建设的机关核准,原有设备和物资由工程的上级主管机关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根据可供水源和用水要求编制年度供水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与用水单位签订供水用水合同,确因自然因素造成水源不足,供水单位应及时与用水单位协商修订供水用水计划。

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在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范围内受益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城镇居民和其他单位,应按规定交付堤防维护费和排涝费。

第十四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向工程管理单位安插、抽调人员,提取资金,摊派不合理费用,无偿索取物资。

第十五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年初应对所属工程管理单位下达年度经营管理计划或签订经营管理承包合同,并把完成计划的情况作为评价工程管理单位经营好坏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经济核算,不断降低成本。

第十七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保护、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利水电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利水电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元至1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利水电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盗窃、哄抢、破坏水利水电工程及附属设施、拒绝、阻碍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水利水电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江苏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三、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最新版

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四、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为规范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效利用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稳定和经济效益。

五、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水利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工程结构、工程规模、安全需要和周边土地利用状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和公告牌。

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的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内的地带;

(二)大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一百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一百米至三百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内的地带;

(三)中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八十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八十米至二百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至八十米内的地带;

(四)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五十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内的地带;

(五)大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二百米至五百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地带;中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一百米至二百五十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二十五米至一百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二十米内的地带;

(六)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周边二十米内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一百米内的地带;

(七)一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二十米至三十米内的护堤地,二、三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十米至二十米内的护堤地,四、五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五米至十米内的护堤地(险工地段可以适当放宽);堤防的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的三米至十米内的地带。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是否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以及范围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前款决定。

六、什么是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

1.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指的是几乎不以营利为目地,单纯为社会公益事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而建设的水利基础设施。

2.最常见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有:以保障群众生活和灌溉用水而修建的水库、沟渠、管网,为保护沿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建设的防洪堤,为保护水生态环境而建设的水利生态修复项目,为美化沿河群众居住环境而修建的水生态廊道等等。

3.各级水利部门实施的绝大多数项目都是准公益性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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